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记录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其是否可以作为犯罪证据使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律师与被告的谈话记录应当受到保密,未经被告同意,不能公开或者提供给其他人。其次,如果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获得了犯罪证据,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协助侦查。最后,如果律师会见记录中包含了犯罪证据,且被告在会见中未提出异议,这部分记录可以作为犯罪证据使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律师在代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案件中所知悉的与案件有关的秘密,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与其代理的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和通信,受到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泄露。”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证明力度足够。”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时,有权要求与被告人会见,了解案件的情况,并可以向被告人提供辩护意见和代理建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对其代理的当事人案件中获知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协助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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