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记录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其是否可以作为犯罪证据使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律师与被告的谈话记录应当受到保密,未经被告同意,不能公开或者提供给其他人。其次,如果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获得了犯罪证据,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协助侦查。最后,如果律师会见记录中包含了犯罪证据,且被告在会见中未提出异议,这部分记录可以作为犯罪证据使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律师在代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案件中所知悉的与案件有关的秘密,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与其代理的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和通信,受到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泄露。”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证明力度足够。”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时,有权要求与被告人会见,了解案件的情况,并可以向被告人提供辩护意见和代理建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对其代理的当事人案件中获知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协助侦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属于律师与被访问人之间的保密通信,法律上有保护措施。未经许可,他人不得窃取或盗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在履行职务中,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通信,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总之,未经律师许可,他人不得窃取或盗用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否则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法,通过法律禁止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 人民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过程中录音或录像设备的安全性是律师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果录音或录像设备被盗或遭到破坏,律师的利益将受到影响。然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其他当事人,应当在监狱、拘留所的监区或者其他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监狱、拘留所应当为律师会见提供必要的设施、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律师在执行职务时,受到妨害、侵犯人身自由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被告人的供述、辩解,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律师等证言,应当予以录音、录像或者记录。”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未对律师会见时录音或录像设备的安全性作出具体规定,但法律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保护。监狱、拘留所应当为律师会见提供必要的设施、条件,以便律师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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